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达华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达华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文竹街16号文竹大厦二单元12楼A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7142250XU。
负责人:蒋增国,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806M。
法定代表人:代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旺苍县名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东河镇灵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323329126B。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上诉人四川达华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旺苍县名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3月31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2022年4月8日,上诉人书面申请缓交上诉费用,已超过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达华劳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苟小洲
审判员 王仲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