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6370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806M。
法定代表人:代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家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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