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4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 禄静,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乾元,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806M。
法定代表人:刘禹,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3民初1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2741646.10元、受理费1514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9816元。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禹、***、**限制高消费。
另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作出(2020)渝0113执18号、19号、20号、484号、486号、10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沈桌英、***在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应收移民拆迁房屋补偿款1599452.93元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账户上。2020年11月11日,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将被执行人沈桌英、***在重庆市巴南区姜家镇人民政府的应收移民拆迁房屋补偿款1599452.93元转付至本院账户上。上述案款涉及十四执行案申请参与分配,经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各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参与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分得案款177967元。本案收取执行费2609元。
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明。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路XXX号成套住房〔房权号为:渝(2017)巴南不动产权第000131XXX号,建筑面积为:68.45平方米,有抵押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司法处置〕。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号成套住房〔房权号为:202房地证2008字第22XXX号,建筑面积为:1294.85平方米(其中,包含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号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0平方米为绿化用地)有查封、本案轮后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杨乾元、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  强
书  记  员    任榕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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