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5168号之一
 
原告:***,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806M。
法定代表人:代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宇琛,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
 
 
                               审  判  长    廖  凯
                                人民陪审员    胥文明
人民陪审员    康志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陈  余
 书  记  员    谢爽尔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