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才,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4806M,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彭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代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才、**与被执行人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国豪建设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路××号××号××房,除被查封房产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