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玄执字第15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300号02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
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与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1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债务。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5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A×××××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无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5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A×××××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无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烈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