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9029号
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钎,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柴耘。
第三人: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
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第三人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0月30日,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鹿海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