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9029号
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钎,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柴耘。
第三人: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
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第三人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0月30日,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鹿海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斯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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