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

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与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1654号
申请人: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56815,住南京市中山东路300号2幢1801室。
负责人:王传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宇、胡传钎(实习),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68209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刘百吉,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依斯特制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即日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6510.0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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