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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15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4365.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嘉兴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付款100000元,收到被执行人***付款570000元,合计670000元(含欠款本金644188元、利息损失25812元),对于本案余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嘉兴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书面确认自愿放弃。
至此,本院(2020)浙0421民初596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嘉兴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