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1民初4332号
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9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哀文仙。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嘉兴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杨庙大道21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卢梃。
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中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3元,减半收取计2467元,由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