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518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嫩江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潭
书 记 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