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518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嫩江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潭 书 记 员 陶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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