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5211号
原告:新泰市辉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49356341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嫩江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YTR8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泰市辉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铁投房桥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新泰市辉越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辉越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辉越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0元、保全费4270元,由新泰市辉越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