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民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解放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05673459X。
法定代表人:黄春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珍,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静翔,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站路五金市场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81620530D。
法定代表人:陈秀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毕军,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上诉人鹰潭市盛达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6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未进行结算,对未完成工程量是多少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属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60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两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2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华秀
审判员 徐永荣
审判员 丁 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