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1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438Q5P。
被执行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05673459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滁州市××路用工程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予以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