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

济南秉浩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67-1号。

法定代表人:郑剑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吉良,济南天桥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解放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南、白土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8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2万元;二、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判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7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由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0年2月7日、3月12日、6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有开户,本院依法冻结其兴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41248.41元,已扣划并发还申请人;其他账户可用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该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

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有开户,因可用余额较小,本院未予冻扣;其名下有鲁R×××××号、鲁R×××××号长安牌汽车两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人不申请查封;该公司名下有位于菏泽市定陶区宗,面积192996平方米,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因土地上建有预售房屋,双方正协商解决,申请人不申请处置土地。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1年7月8日,本院约谈济***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吉良,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称双方正在和解中,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41248.41元。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商贸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菏泽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刚

审判员  史泉

审判员  唐牣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