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

***、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雅苑小区项目部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萍,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系***妻子。
被告: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雅苑小区项目部,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雅苑小区项目部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N45R8L。
负责人:李东升。
被告:赵建宁,男,1973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现住吉州区。
被告:李东升,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亭,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解放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05673459X。
法定代表人:黄春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吉安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雅苑小区项目部、赵建宁、李东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80元,减半收取计6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为业
人民陪审员  钟云平
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易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