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704民初3730号
原告:赣州荣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金三路15号洋塘标准厂房一期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7WHFL7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于都飞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工贸城A区一楼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8QTW1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解放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70567345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荣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都飞鹰建筑有限公司、江西省双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荣协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荣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荣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荣协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