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7845号
原告: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雪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卿明珠,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屈书伦,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闻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1日生,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日生,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告:陈某某,女,壮族,1965年5月27日生,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原告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钱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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