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财保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23日生,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霞,文山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673613442R。
住所地:文山市卧龙街道文新街社区环城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闻继勇。
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文山小门街支行账号53×××97内的存款4743285.8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函(保单号码:25326000049900210000001,保险金额4743285.8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小门街支行账号53×××97内的存款人民币4743285.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秋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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