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文山州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文新街社区环城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州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南桥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山州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2)云2601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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