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文新街社区环城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州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南桥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山州交通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2)云2601民初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