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执2098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27日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 申请执行人文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云2601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所有位于文山市××路××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最终成交价为4609494元,扣减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拍卖服务费后,剩余4387209元(含申请人垫付的房屋评估费17741元)。对未实现的债权,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以上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对执行到位的案款,已进行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松郑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