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2623执恢3号***与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623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6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
被执行人: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1673613442R。
法定代表人***,系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文新街社区环城北路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24日达成由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自行给付***案件款140000元的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划拨文山市金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文山小门街支行的现金存款140000元清偿案件款,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方达成的有关140000元案件款和解协议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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