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6289号
原告:北京华锐视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域北街10号院1号楼4层4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娟,女,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1号楼11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锐视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华锐视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锐视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锐视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北京华锐视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