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699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49002Y,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1号楼11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部门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5月14日出生,土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法务,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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