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699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49002Y,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1号楼11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部门经理,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5月14日出生,土族,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法务,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