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1091号之二
原告:海宁市宏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海宁市宏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宏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美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元,由原告海宁市宏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