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铭洲文具有限公司、凯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县铭洲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海县铭洲文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凯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6民初8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海县铭洲文具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海县铭洲文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