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2民初2110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695224763P,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印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