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立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2民初1717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695224763P,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金融大厦二单元十九层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665695767C,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隆顺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1972年10月3日出生,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原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典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为确保债权实现,2019年5月22日,旺典公司向本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9)黑8102民初1717号民事裁定书,将坐落于黑龙江省胜利农场兴泰农贸综合市场楼(以下简称综合市场楼)三层301、四层401,其建筑面积2066.49平方米商品房予以查封。2019年5月23日,根据原告提供其被告住所地地址,本院依法向**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其结果原址查无此单位专递被退回。为进一步查清**公司准确地址,2019年6月13日,本院通知被告***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2012年准备开发承建综合楼市场楼,经案外人**和原告委托代理人**介绍,在无承建资质的情况下挂靠于**公司名下。***承认并不认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法提供该公司的准确地址,其相关手续及资质证件都是**和**提供的。为查实**公司住所地地址,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3、14日,向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调查函,其函复结果该公司经营状态正常。2019年9月16日,本院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通知到庭,告知限期提供**公司营业场所准确地址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否者将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本案程序上还需进一步核查,经本合议庭合议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本案延期审理。
旺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100000元;2.判令**公司、***给付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以工程款3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份,原告承包了**公司、***开发建设综合市场楼的主体建设、给排水、电气、装饰工程等项目。2017年4月12日,经原告与**公司、***兑账结算,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3100000元,因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状中载明**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隆顺街14号,法定代表人为***。经本院调查核实其住所地并无此公司,其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也处于停机状态。经调查核实**公司目前经营状态正常,本院通知原告补正**公司其联系相关信息,其原告再次提供的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仍为原址原号。综上,其本院不能确定**公司的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情况,故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长高秋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