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21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地集贤县,现住集贤县。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695224763P,住所地建三江金融大厦二单元十九层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所地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