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1民初3762号
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保卫路西运输公司住宅楼(1)层。
经营者:王延普,系该经销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财,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该经销处职工,现住集贤县。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三江金融大厦二单元十九层二号。
法定代表人:牟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晓英,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以下简称创新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典公司)、***、李晓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负担。
审判长  马洪涛
审判员  朱艳娟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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