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1民初3762号
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保卫路西运输公司住宅楼(1)层。
经营者:王延普,系该经销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财,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该经销处职工,现住集贤县。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三江金融大厦二单元十九层二号。
法定代表人:牟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富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相曾,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晓英,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以下简称创新经销处)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典公司)、***、李晓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集贤县创新彩钢经销处负担。
审判长 马洪涛
审判员 朱艳娟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