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民终5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管理局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牟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瑜,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贤,黑龙江红旗(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牟建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瑜,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案涉工程款数额缺乏证据支持,且其主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农民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已全额返还给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证据佐证,由此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查清本案客观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旺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1,4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鲁 民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翟福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