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30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风陵渡开发区风陵东街。
法定代表人:韩三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风陵渡开发区工业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南中环火炬创业大厦C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晋0830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186359.7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5日算至款付清之日;2、被告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出具5945233.65元建筑业发票,并在取得上述工程款后五日内出具相应发票;4、驳回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反诉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02元,由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2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970元,由反诉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承担66000元,由反诉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70元。判后,二被告不服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作出(2017)晋0830民终15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已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以手机短信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中台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可供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晋0830执429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工业大道南段西侧内环南路南侧的宗地面积为9990平方米、证号为晋风开国用(2012)第013号土地,因该宗土地被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查封,暂无法拍卖变现,至此,二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的法定程序无法进行,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法定程序无法进行,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高雷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