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罗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1558号
原告:王康,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东南巷135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强(又名王晓强),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前巷165号,农民。
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风陵渡开发区风陵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48591445H,。
法定代表人:韩三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园鹏,男,1993年5月12日生,汉族,永济市XX镇XX村二组人,系永济市法学会驻会理事。
被告:山西紫罗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外环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MA0K95D1M。
法定代表人:夏有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与被告王国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罗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保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