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30民初2006号
原告:王康,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强,又名王晓强,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王海,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王安万,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风陵渡开发区风陵东街。
法定代表人:韩三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紫罗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外环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有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康与被告王国强、王海、王安万、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罗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王安万、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罗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王安万、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罗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海、王安万、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晋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罗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俊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