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91执2261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交通局驾驶员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济源市交通局驾驶员培训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源市交通局驾驶员培训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1375178.56元[其中支付合同款1080000元,违约金暂计214286.5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计至2018年4月20日,以10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2月15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4月15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15日、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1月15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暂计至2020年8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47250元(以10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5246元,案件受理费16196元,公告费2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