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797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军虹,安徽态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明,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67年3月14号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华拓巷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630582。
法定代表人:金会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谬远婷,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2年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良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萱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