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终1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9006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为养老保险待遇多次主张权利,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的主张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本案对***何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保险待遇的标准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6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无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