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分公司、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21执2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连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676454897M。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神农架林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大道西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80938365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