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与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19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钟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6066845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8093836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