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门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3266号
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业务经理。
被告:天门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湾坝村/div>
法定代表人:**结。
被告: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特**/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门市**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结。
被告:**结,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女,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
被告:**,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门市兴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天门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12元,减半收取53906元,由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袁 媛
人民陪审员 程 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