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民初3137号
原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大道西41号。
法定代表人:**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体育俱乐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党光治,该俱乐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该俱乐部档案管理人员。
被告:**,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体育俱乐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澜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