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82民初2395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当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684463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8093836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当阳***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162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