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当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82民初2395号之三 原告:***,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当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0684463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黎明,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80938365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当阳***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162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