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东风,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欢,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北中华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盼盼,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育才南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宁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