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35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东风,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欢,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北中华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盼盼,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育才南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宁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