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初3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北中华街东侧。
负责人:刘增,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育才南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印中,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迎宾小区2号楼1单元101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鲁14民初317号民事裁定:一、查封担保人德州德普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2018)鲁14执恢5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以及2020年4月3日(2018)鲁14执恢58号通知书取得的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衢路以北、经四路以西,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93××95、93××93的三套房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的价值4962200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0)鲁14执保9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权证号****的房产;查封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1163.56元;查封担保人德州德普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2018)鲁14执恢5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以及2020年4月3日(2018)鲁14执恢58号通知书(德州市不动产中心送达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取得的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衢路以北、经四路以西,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93××95、93××96的三套房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故城县分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收到申请日期为2021年3月5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涉及案外人李小冬刑事案件,本院(2020)鲁14民初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明确“***可于李小冬涉嫌刑事犯罪一案作出最终裁判结论后另行主张”,而李小冬刑事案件尚未经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判,即本案仅在程序上进行了处理,尚未进行实体处理,故对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张小雪
审 判 员 高晓敏
人民陪审员 吕学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苑占伟
书记员孙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