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东风,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育才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印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北中华街东侧
负责人:刘增,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源电建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衡源电建故城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称已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衡源电建公司、衡源电建故城县分公司,且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案号为(2020)鲁14民初317号,故于2020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41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指出,如公安机关侦查后撤销案件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事实不构成犯罪,***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已经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故城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针对衡源电建公司、衡源电建故城县分公司另行提起诉讼,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钱晓晨
审判员 纪 力
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德芳
书记员陈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