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民初317号
申请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东风,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箭,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北中华街东侧。
负责人:刘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育才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印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方辉,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铭,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9622000元的财产。德州德普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以其根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2018)鲁14执恢5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以及2020年4月3日(2018)鲁14执恢58号通知书取得的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衢路以北、经四路以西,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93××95、93××93的三套房产为***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交纳申请费并申请网络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德州德普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8日(2018)鲁14执恢5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以及2020年4月3日(2018)鲁14执恢58号通知书取得的山东新恒基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93××95、93××93的三套房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故城县分公司的价值49622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小雪
审 判 员  高晓敏
人民陪审员  吕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苑占伟
书记员孙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