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华徽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民再字第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1号1幢6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华徽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君悦大厦A栋6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因与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华徽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辖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54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了(2014)民立他字第50号《关于***与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华徽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本案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通知已对当事人争议的管辖问题予以明确,本案再审已无必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骆苏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倪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