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1222号
原告: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崔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芳,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欣,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经理。
原告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运达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