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寰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10127号
原告:孙义宁,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英,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寰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科大讯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3662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寰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南路**科普产业园B6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752589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博,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权,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宁与被告***、**英、合肥寰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寰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宁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合肥寰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寰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义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义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2698元,由孙义宁负担。
审判员  洪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