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012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寰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16号科大讯飞1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3662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寰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南路717号科普产业园B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752589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寰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寰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寰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寰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26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